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任柯帆)熊孩子趁其不備偷拿家長手機玩游戲用家長個人信息注冊游戲賬號并多次進行游戲充值,用于購買游戲皮膚和道具等未成年人充值游戲,家長能否追回款項,請看本期案例。
基本案情
某游戲公司是某游戲平臺及APP的運營者。2023年3月至4月,王某的微信賬戶與某游戲公司及游戲APP發(fā)生了數筆轉賬交易行為,轉賬金額共計3561元。王某認為,這些轉賬是兒子劉某(14歲)趁其睡覺時偷偷使用她的手機充值游戲,充值密碼是在日常生活需要時告知劉某的。王某與游戲公司協商退款,但游戲公司以無法證明案涉游戲賬號的實際使用人、充值人是劉某為由拒絕退款。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王某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用劉某的名義作為原告向法院起訴,要求全額退還案涉游戲充值款。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已查明的事實,雖然案涉賬號的實名認證信息是王某,但王某與劉某系母子關系,考慮到游戲充值的時間段,游戲內容的適齡特點,劉某對游戲的熟悉程度等因素,案涉游戲賬號由劉某使用其母親王某的身份信息注冊,并使用王某的微信在游戲內充值更為符合邏輯及一般生活常識。故劉某主張其系游戲的實際充值者具有合理依據,法院予以認可。劉某在游戲內充值時年僅12周歲,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從劉某短時間內多次轉賬充值,充值金額達數千元的行為來看,該行為明顯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F法定代理人王某明確拒絕追認,故劉某的充值行為應認定為無效民事法律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fā)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王某作為劉某的監(jiān)護人,對其身份信息和微信賬戶資金疏于管理,且在長時間內未對兒子劉某使用自己手機的情況及自身賬戶金額的變動予以有效監(jiān)管,故法院認定王某未盡到監(jiān)護職責,存在過錯;而游戲公司作為游戲聚合運營主體,在運營游戲平臺及APP時,未嚴格履行對游戲用戶實名注冊、登錄游戲的保障監(jiān)管義務,在未成年人網絡游戲實名制方面存在過錯。綜合雙方的過錯程度及損失情況,法院判決:被告游戲公司應向原告劉某返還充值款2136元。判決作出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該案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隨著信息網絡的飛速發(fā)展,互聯網環(huán)境愈發(fā)紛繁復雜,未成年人身心發(fā)育尚未健全,自制力與判斷力相對薄弱,面對具有誘惑性的游戲內容時,難以抵御消費誘惑,易產生非理性消費的沖動。家長應切實履行監(jiān)護責任,通過教育引導幫助孩子樹立健康的消費觀念,同時應嚴格保管手機及支付賬戶密碼,避免因疏忽導致財產損失。此外,游戲平臺需強化監(jiān)管力度,完善防沉迷機制,確保實名認證制度有效落實,杜絕監(jiān)管漏洞,防止類似問題再次發(fā)生。
責編:王汝福
一審:曾金春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